有句俗話,能力越大,責任越大,說的就是當你有了一定影響力之后,要多考慮自己的責任,而不是利用影響力為所欲為!
但是作為一個明星,吳亦凡顯然更多是利用偶像身份去滿足自己的私欲,以至于觸犯刑法,而從程序上來說,加拿大公民吳亦凡的案子將采取不公開的方式予以審理!
為何要采取不公開審理?并不是因為他的加拿大國籍身份,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一般只要是在中國領土,都是適用中國法律,并不會因為其他國家的國籍而有所不同!
也不是因為他曾經是娛樂明星,有一定影響力,或者因為他背后的資本照顧他,這樣做沒有法律依據(jù)!
不公開審理的原因是因為他干的事情是侵犯女性,這就涉及到被害人的隱私,特別是還有未成年女性在其中,根據(jù)刑事訴訟程序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及隱私的審判程序應不公開審理。但是不公開審理并不代表不審理,也不代表不開庭審理,也就是說,還是要有正規(guī)的訴辯對抗,會有正常的證據(jù)審理,也會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給予吳亦凡自己陳述的機會,要讓他心服口服。
一般看娛樂新聞,我們只知道他侵犯女性,并且是未成年女性,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一般量刑在3-10年,而且是從重處罰。
其實這次提起公訴的還有一個罪名,那就是聚眾淫亂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guī)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鑒于加拿大人吳亦凡利用自己偶像身份欺騙少女的作案習慣,是極有可能會此罪的加重情節(jié)的。
如果兩罪都確定有罪,那么就是強奸罪和聚眾淫亂罪兩罪并罰,從理論來說,按照頂格處罰的話,是可以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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