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五臺縣的田先生反映,母親楊女士去世3年后,出現(xiàn)4針新冠疫苗接種記錄。其后,山西五臺縣政府確認反映情況屬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鄉(xiāng)衛(wèi)生院院長予以撤職。
1月8日,山西五臺縣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通報稱,經(jīng)查,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現(xiàn)已啟動問責。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陽白鄉(xiāng)黨委書記和縣醫(yī)療集團董事長給予免職處理,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陽白鄉(xiāng)衛(wèi)生院院長給予撤職處分,對其他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
對此,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江慧律師表示,沒有打疫苗卻有接種記錄,這不僅會導致新冠疫苗資源的浪費,相關人員還觸及了法律底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醫(yī)療衛(wèi)生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真實、準確、完整記錄疫苗的品種、上市許可持有人、最小包裝單位的識別信息、有效期、接種時間、實施接種的醫(yī)療衛(wèi)生人員、受種者等接種信息,確保接種信息可追溯、可查詢。接種記錄應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滿后不少于五年備查。
在疫苗接種作假過程中,如果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了防疫資金,謀取私利,可能涉嫌貪污罪。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騙取了相關國家財政補貼,可能還會涉嫌詐騙罪,依法可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九派新聞記者 黃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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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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