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11月3日,該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慶陽市原副市長吳麗華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一案。
吳麗華受審(圖片來源: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隴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至2022年,吳麗華利用擔任環(huán)縣縣長、正寧縣委書記、慶陽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工程承攬、項目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收受33人所送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376.08萬元。吳麗華的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尚有1303.772108萬元不能說明來源。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明確了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吳麗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吳麗華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今年4月7日消息,吳麗華被查;7月11日消息,吳麗華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jīng)查,吳麗華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丟棄黨性原則,毫無敬畏之心,長期破紀違法。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在受到黨紀處分后,仍無收手之意,轉移隱匿財產(chǎn),掩蓋違紀違法行徑,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罔顧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頻繁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禮金,接受私營企業(yè)主提供的宴請及旅游安排,借公務出境變相旅游;無視組織原則,不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一再拒絕組織挽救,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違規(guī)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違反生活紀律,家風不正,對親屬失管,造成不良影響;嚴重違法,放縱貪欲,以權謀私,甘于被“圍獵”,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在項目承攬、企業(yè)經(jīng)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賄賂,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本人及其家庭有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
通報指出,其行為嚴重敗壞黨員領導干部形象,嚴重破壞親清政商關系,污染任職地方政治生態(tài),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知止,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據(jù)公開簡歷,吳麗華出生于1965年3月,甘肅慶城人,中共黨員,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chǎn)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
吳麗華早期歷任慶陽地區(qū)婦聯(lián)副科級秘書、正科級秘書,慶陽地委組織部正科級組織員、組織科副科長等職,2001年任華池縣委副書記。
2005年,吳麗華任慶陽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后兼任市委企業(yè)黨建辦主任。
2010年1月,吳麗華任環(huán)縣縣委副書記、縣長,2011年9月任正寧縣委書記,2016年12月同時任慶陽市副市長,2020年3月卸任正寧縣委書記,繼續(xù)擔任慶陽市副市長,至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