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華的上海,有位名叫許女士的29歲女性,她任職于當地某國際知名培訓機構的銷售團隊。然而,就在她懷有兩個月身孕時,職位卻突然被解除,而且這背后竟然是一樁因連續(xù)四天未到崗導致的鬧劇。為此,許女士無法忍受,選擇將該企業(yè)告上法庭。而近期,該案件迎來了新的轉機。
那么,當孕婦因孕吐無法正常上班,難道就不能申請事假么?
讓我們把時間拉回至2022年底,當時的許女士正處于孕早期,頻繁出現孕吐反應。因此,在當年的1月份,她曾多次向上級請求休假,且前4次都得到了許可。然而,在接下來的四次請假中,單位卻判定其為嚴重的曠工。正是這次爭議性事件引發(fā)了人們對于孕期勞動者申請事假的問題展開了深入探討。
從許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來看,在上述8次申請中,每一次她都通過微信平臺提前告知了領導,隨后再在公司系統(tǒng)內進行后續(xù)操作。然而,為何這樣的流程在最初四次被算作請假,而最后四次卻變成了曠工呢?
對此,單位表示,孕吐即是身體不適的表現,理應享受病假待遇;但是許女士并未能提供相關的病假證明材料。至于事假,則需要至少提前三天提出,因此每次當事態(tài)發(fā)生時,許女士都是當天請假并于次日休息。面對這樣的情況,單位無法繼續(xù)容忍,最終決定將之劃定為曠工。同時,單位還指出員工手冊中有這樣的規(guī)定:未取得病假證明的病假將視作事假處理;由此可見,許女士并無曠工行為,是司法判定的失責。
由寶山法院負責審理此案的主審法官王國俠堅持“保護懷孕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作為原則,給出了明確答復:病假與事假的后果顯然有所不同。首先,如果申請病假,那么勞動者仍然可以享有一定的病假期間薪酬待遇。而許女士自覺選擇事假申請,實際上反映了她自我權益的讓步,并且這樣的請假方式并無違反員工手冊的規(guī)定。王國俠女士進一步強調:法院對孕期女職工具備的權益的保護,并非僅限于依法裁判類似的單個案件。她堅信,如果能夠在問題出現之前便妥善解決這類矛盾,便能夠大幅度降低維權過程中的成本。
經過訴訟程序,法院最終認定企業(yè)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支持了原告許女士的訴訟請求,判令企業(yè)需繼續(xù)履行原有的勞動合同。2023年11月,法庭判決作出后不久,許女士再度提起訴訟,要求企業(yè)予以工資的補發(fā)。許女士的丈夫坦言道,妻子在失業(yè)階段曾感到極度沮喪且焦躁不安,不過法院的判決迅速恢復了妻子的工作身份。對于公司遵守已生效判決的事實,許女士深刻感受到了法治的強大力量,也更加堅定了她維護自身權益的決心。
依照相關法規(guī),企業(yè)需支付自2022年2月以后的工資,而企業(yè)方面則認同該說法,但雙方始終未能就具體數額達成共識。在王國俠法官的不懈努力調解及釋明法理之下,原被告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xié)議,被告企業(yè)向許女士賠償共計約12萬元人民幣。王國俠法官希望以此次的案件為基礎,運用先進的大數據工具,歸納研究孕期、產假期以及哺乳期間內產生的女職工勞動糾紛案例的特征,從而構建完善的數據模型。
截至當前,數據模型的構建工作已經初見成果,信源數據涵蓋了自2016年1月1日至今總共234起涵蓋眾多勞動糾紛類型的實際審判案例數據,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工資待遇糾紛等等。這些寶貴的資料將有助于相關部門進一步強化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